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89)台財證(一)字第 0208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款規定之認定 標準
主 旨: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款規定之認定
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或相關單位。
說 明:一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稱證交所)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稱櫃檯買賣中心) 「櫃檯買賣公布
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經證
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
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
置措施者。
(三) 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
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 (以八十九年六月
底前送件者為例,其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科目須較八十七年度大
幅成長且八十八年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 ,且經公司舉證其董
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
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
事業之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金之
用途亦係用於購置固定資產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
(請) 案。
三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八八) 台財證 (一) 第○二五四六號公告及
(八八) 台財證 (一) 第○二五○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8 卷 8 期 114-115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7 月 2 日 (88)台財證(一)字第 02546 公告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7 月 2 日 (88)台財證(一)字第 02508 函號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8014029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