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89)臺財證(一)字第 3186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4 日
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票因等同於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 股票,各稅捐稽徵機關自得移請國有財產局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無須逐 案報核
全文內容:一、依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88)臺財證(一)第七五五五四號函
:「…….未上市未上櫃但已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持有人擬對非特
定人公開招募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惟符合「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三十八
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者,得不適用之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
准予以出售。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辦理」,復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有價證券
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
」,故上開「公開標售方式」屬於「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
定之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
二、請 貴署轉知各地稅捐稽徵機關,上開案件如符合處準則第三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無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附書件向本會申
報生效(或核准)後始得辦理;惟仍請於公開標售後,函知本會該有
價證券移轉情形,俾利了解公司股權異動情形。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9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4830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