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1033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股份收購、公司合併 (含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股份收購、公司合併 (含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兼復美商高○○洲證券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九○│○○三○號函。
二 本會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 (85) 台財證 (二) 第五八九○一號
,函示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收購或合併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收取相關費用。
三 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收購之相關規劃作業,應注意本會「公開收購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