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0)台證稽字第 002482-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第八條條文如附件,並即日起實
施。
依 據: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日 (90) 臺財證 (二) 第
一○二六一七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本公司自八十九年度起採行對證券商總公司例行查核簡化方案後,對證券
商總公司之例行查核週期,將視證券商之經營狀況酌予調整,爰修正對證
券商之受查期間,其文字修正為:「受查期間係指證券商前次例行查核日
起至本次查核日前一日止。若證券商前一年度未受查,則以本次例行查核
日前一日往前推一年為受查期間」。
(法源資訊編: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0) 台證稽字第 002482-1 號公告)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