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63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項,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全文內容:一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六、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
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
理要點」、「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第五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
動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
項」、「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或申
報之事項,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
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二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
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 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http:
//sii.tse.com.tw/)。
四 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
證。
五 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 (請) 案件所
附之公開說明書、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或公開招募說明書之電子檔案
,應上傳至前揭本會指定網站,並取得由證交所核發之「上傳檔案核
可通知單」。
六 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揭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後,除下列項目外,無須再
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一) 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 庫藏股申報作業:包括申請庫藏股買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申請
庫藏股買回達一定標準申報作業、期間屆滿及辦理銷除/轉讓申
報。
2 財務報告 (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 及財務預測。
(二) 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 財務報告 (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 及財務預測:抄送
證交所、櫃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 (以下簡稱證基會) 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
券商公會) 。
2 股東會議手冊:抄送證基會。
3 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4 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七 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九九四一一
–一號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六五
二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9 期 3786-3788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 (87)台財證(一)字第 99411-1 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不予適用 。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2 月 19 日 (91)台財證(一)字第 101652 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金 管證發字第 0990041685 號令,自即日廢止。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