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台財證一字第 093011626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之疑義
主 旨:所請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之疑義乙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兼復 貴會計師事務所九十
三年四月十六日 (九三) 稅字第一一二六號函。
二、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三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依信
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私募有價證券時,
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股份時,
應依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九六九號
令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正 本: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楊明珠會計師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2 卷 7 期 11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3220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