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2001847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公告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證券經 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等條文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十九條及「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參點等條
文 (如附件) 暨相關配套措施,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一二八三三五號函。
公告事項:一 為減輕市場發生鉅額違約標的股票之賣壓,以保護投資人及證券商之
權益,放寬證券經紀商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如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
計張數達標的股票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
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可採下列例外
管理方案之一處理:
(一) 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
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
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
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
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為利證券經紀商援引上揭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九十一條第六項、「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第五項及「
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參點第五項條文,
以資適用。
二 有關「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修正條文第六項第一款「…連續
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達成協議或通知…」,
所稱三個營業日係包括協議達成及通知委託人之作業時間。
三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所簽訂之協議書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
(一) 協議書之委託人應含括法定代理人。
(二) 協議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 (含法定代理人) 雙方之公司名稱或姓名、
地址、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2 例外管理方案 (一) 應包含「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
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雙方達
成協議,證券經紀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內容,於一百八十天
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等內容,例外管理方案 (二) 應包含協議
之價格。
3 其他與證券經紀商及委託人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事項。
(三) 協議書訊息揭露方式:
1 例外管理方案 (一) :於證券經紀商通知委託人或雙方達成協議
之次日,將通知或協議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由本公司依其函
報資料於公告事項資訊系統 (MIS) 中揭示之。
2 例外管理方案 (二) :當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函報
本公司備查,本公司依其函報資料於公告事項資訊系統 (MIS)
中揭示。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