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交字第 093000944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公告增 (修) 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主 旨:公告增 (修) 訂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及本公司證
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等條文如附件一,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實施。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三
○一○六三九三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對信託專戶之監理暨符合信託之私密性,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
,帳戶名稱訂為主戶名「○○○ (受託人名稱)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次戶名「○○○受○○○信託財產專戶」;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帳
戶名稱訂為主戶名「○○○ (受託人名稱)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次
戶名於個別信託訂為「○○○受○○○信託財產專戶」,於共同信託
訂為「○○○綜合信託財產專戶」,餘屬專案核准者,以主管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核發之戶名為主戶名及次戶名之名稱 (按主戶名欄位
可輸入八個字,次戶名欄位可輸入四十個字,可知主戶名為簡稱,次
戶名則為全銜) ,至信託業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信託專戶所開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之次帳戶名稱
應載有「全權委託」字樣。並依本公司規劃信託專戶獨立開戶系統之
規定欄位輸入相關資料後,始得接受委託買賣。
二、鑑於信託有其財產移轉之特性,自應予信託之受託人於同一證券經紀
商,得按信託契約別,開立二個以上之信託專戶,不受主管機關證管
(六三) 二字第一八九八號函禁止一人在一家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帳
號規定之限制,以利信託業務之發展。
三、本次增 (修) 訂條文係就信託專戶 (含信託業與非信託業) 開立上市
有價證券交易帳戶適用之規定,是以,本公司七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證
(79) 交字第一二四九○號函就信託金融機構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
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之開戶名義及必備文件之規定,應
自本案實施日同時廢止。
四、為求統計資料之真實性,凡於本案實施日之前,已開立之信託專戶有
價證券交易項帳戶,證券經紀商應於本案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 (即九
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將其相關資料補行輸入信託專戶之開戶系
統,以維相關統計資料之準確。
五、本公司將於近期內就本次增 (修) 相關規定及新增之信託專戶開戶系
統作業,辦理宣導說明會,以利本項業務推展之順遂。
六、檢附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及本公司證券經紀
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同附件一) 暨信託簡式約款
契約書 (附件二) 各乙份。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79 年 10 月 5 日 (79)台證交字第 12490 號函,應自本案實施日同時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