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結字第 093045030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有關外資券商開設之代理人公 司不得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定
主 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證期八
字第0930136501號函復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有關外資券商
開設之代理人公司不得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定,請 查照。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證期八字第0930136501號
主 旨:所詢有關外資券商開設之代理人公司得否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企銀證 (九三) 字第六○二號函辦理
。
二、查本局前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台財證八字第0920004043號
令所稱「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並未包括代理人公司,且代
理人公司尚不得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三、次查,上開函令業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以台財證八字第0930
002716號令予以修正 (如附件) ,惟本案所詢事項突縷同前說
明二。
正 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 月號 第 123-1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