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204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取消借券制度策略性目的之限制及放寬外資間議借交易須提供境內擔保品 後之總量控管措施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第 1 項第 11 款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
券標準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之 2 規定辦理借
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需符合下列總量控管:
(一) 市場賣出總額度控管: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份之 25 %。
(二) 借券賣出總量控管: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櫃) 股
份之 10 %。
(三) 每日借券賣出額度限制: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
上市 (櫃) 股份之 3%。
三、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融券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股票上市 (
櫃) 股份之 20 %時,應依比例分配所餘額度,其分配方式由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
並報本會核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89 期 11552-1155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6 期 81-8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5000459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