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一字第 107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1 年 07 月 06 日
關於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限額計算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自本 (七十一) 年七月一日起,凡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
積轉增資案件,均應預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後,
再據以計算得轉增資之限額,請 查照。
說 明:本會七一、六、二證管 (七一) 一字第○八五○號函關於土地增值轉增資
限額規定之計算方法,補充釋明如左:
一、凡本 (七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案件
,均應自各次土地增值總額,預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
得稅準備後,再據以計算得轉增資之限額,至於以前各年度已辦妥增
資之部份,得免再計提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
二、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適用之稅率,不論所營事業之性質是否
在免稅期間或經營是否獲利,一律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正常最高稅率三
五%估列,俟該土地實際移轉時,再自資本公積項下調整差異。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