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1021728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買回之股份,於公司辦理減資時 ,庫藏股即應依比例銷除股份
全文內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一○○
○四二四一號函釋 (如附件影本) 略以:「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四項規定,公司買回自己之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或轉讓予員工,應
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
應辦理變更登記。依上述規定,公司於買回庫藏股後未轉讓前,該股份仍
係存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應依股東
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故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就
買回公司股份供尚未轉讓部分,於公司辦理減資時,庫藏股之股份既仍存
在,即應依比例銷除股份。」請依上開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