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2200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11 月 22 日
有關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如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可於交易行為發 生時,以最高稅率提列所得稅準備,於年度結束後再依應負擔稅額調整, 並可於交易年度內撥充資本
全文內容:按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宜於交易行為發生時即以資本公積列帳,如涉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基於穩健原則,可於交易行為發生時,以最高稅率
提列所得稅準備,於年度結束後再依應負擔稅額調整,而該項資本公積除
其他法律有特別限制 (例如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外,如合於公
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自可於交易年度內撥充資
本。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0年10月版) 第 23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