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函釋

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2200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11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77.01.29)
  • 公司法 第 239、241 條 (079.11.10)
  • 要 旨:
    有關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如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可於交易行為發
    生時,以最高稅率提列所得稅準備,於年度結束後再依應負擔稅額調整,
    並可於交易年度內撥充資本


    全文內容:按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宜於交易行為發生時即以資本公積列帳,如涉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基於穩健原則,可於交易行為發生時,以最高稅率
              提列所得稅準備,於年度結束後再依應負擔稅額調整,而該項資本公積除
              其他法律有特別限制 (例如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外,如合於公
              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自可於交易年度內撥充資
              本。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0年10月版) 第 238-3 頁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