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099020032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客戶單一帳戶無論成交金額,皆須逐日傳輸其代理人資料,並於開戶當日 或委託買賣成交後傳輸,且修正電腦傳輸成交日期欄位之輸入方式,另有 關 FIA,則得比照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國內專業投資機構而不適用該規定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0.06.27(90) 台證交字第 014019 號函修正說明二)
主 旨:茲修正代理人資訊通報制度相關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自發文日起施
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8 年 12 月 2 日金管
證券字第 0980052360 號函辦理。
二、現行委託買賣達 1000 萬元以上之代理人資料通報作業,變更為客戶
單一帳戶無論成交金額,其未曾申報或有異動之代理人資料,皆須逐
日傳輸,另通報時間點亦調整為新開戶授權代理委託買賣者,即於開
戶當日傳輸,已開戶(舊客戶)授權代理委託買賣者,則於委託買賣
成交後傳輸,嗣後其代理人有異動者,包括新增或註銷,亦須於當日
傳輸異動資料。
三、為配合前開通報規定之變更,爰將現行電腦傳輸「委託買賣代理人通
報作業(檔案代號:B43)」 成交日期欄位之輸入方式修正為無成交
日者輸入 0,已成交者按實際成交日期輸入。
四、經專案核准之 Foreign Investment Approval account(簡稱 FIA
account) 得比照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國內專業投資機構,得免適用
前開規定。
五、相關問題可洽本公司承辦陳小姐(電話 02-81013715)。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部、監視部、電腦規劃部、電腦作業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