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20964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擔任董事會主席。惟每屆第 1 次董 事會,應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
全文內容:每屆第 1 次董事會主席
按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同
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是以,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自以董事長擔任董事
會主席。同理,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但每屆第 1 次
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 1 次董事
會,自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因此
,公司尚不得以章程訂定由董事互推 1 人擔任該次董事會主席。又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證券
交易法之授權命令)第 10 條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
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併為敘明。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