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金管證交字第 099006787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之申報 書件格式一~三及其說明
主 旨: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之申報
書件格式如附件。
公告事項:檢附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之申報書格式。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含附件)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室(以上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12 期 95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7 月 21 日金 管證交字第 09900384613 號公告,修正申報書格式一、二、三。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40038772 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