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 101002115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為使陸資持股合計超過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申請專案許可 ,訂定「陸資持股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專 案許可申請書」等申報書表,並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 ,自 101 年 9 月 19 日實施
主 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8 條之 1 及「審查外國有價
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3 條之 1 修正條文暨申報書表,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9 月 1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841 號
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一、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8 條之 1 之
修正,為利陸資持股合計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
申請專案許可,配合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8 條
之 1 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3 條之 1(詳如附
件一至二),並訂定「陸資持股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
人股票第一上市專案許可申請書」、「陸資持股逾 30% 或具有控制
能力之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專案申請證券承銷商意見書」、「陸資持
股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專案許可基本
資料表」、「陸資企業持股比例及不具控制力承諾書」、「有控制力
臺商企業承諾書」暨「陸資專案許可聲明書」(詳如附件三至八)。
二、另配合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檢附附件(詳如附件
九)。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