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廢 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28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 金管會對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 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依本
會對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相關
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於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後,致保留盈餘增加及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有關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 101 年 4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
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辦理。
二、檢附本會 101 年 4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影本
乙份。
(註:附件請參考 101 年 6 月號【證券】第 3 則。)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9 月號 第 15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0020816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