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治理字第 104220006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等規章之修正,爰修正「公 司治理自評報告」。證券承銷商應評估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是否確實依公司 治理自評報告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
主 旨: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本公司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將「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列為提出股
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證券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
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
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應評估申請公司是否確實
依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暨其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申請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未來仍請股票上市申請
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依規辦理。
二、配合本公司 103 年 11 月 7 日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
責任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暨 104 年 1 月 6
日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爰修正「公司治理自
評報告」如附件,修正對照版本詳附件一,修正後版本詳附件二。
正 本: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
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企劃研
究部(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臺證治理字第 1042201711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