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9020198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自 109.06.10 起恢復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 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但因避險需求之借券 賣出得不受限制
主 旨:自 109 年 6 月 10 日起,恢復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為不得超過
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百分之三十,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6 月 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903
62707 號令辦理。
二、自 109 年 6 月 10 日起,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
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但證券
商因發行認售權證、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
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
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限制。
三、本公司 109 年 3 月 18 日臺證交字第 1090200883 號函,自 109
年 6 月 10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各保管機構(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3 月 18 日臺證交字第 1090200883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