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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Annu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1 條
本作業程序係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九○) 台財證 (一) 第○○一二二六號函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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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司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收齊上市公司之年報,依審閱年報檢查表所
列檢查項目,逐一查閱受查公司有無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編製,作成審閱結果,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陳報主管機關,並定期函
知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第 3 條
審閱年報如發現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
製,應函請公司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並將補正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
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視為「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
之情事,提醒投資大眾注意。
第 4 條
上市公司未檢送年報或未依規定編製年報,經本公司函請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本公司將依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併同第二條審閱結果陳報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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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