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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Omnibus Trading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3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壹、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5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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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開戶作業
一、每家證券商總分公司得在公司所在地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
    帳戶,分別供外國委託人(證券買賣帳號為 995555-檢查碼)及本國
    委託人(證券買賣帳號為 885555-檢查碼)使用。
二、本國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之身分碼為「600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
    司綜合交易帳戶之身分碼為「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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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易及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一、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賣之數量及價格規定,比照一般買賣
      帳戶辦理,另不同委託人之零股得合併後,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
      賣。
(二)聲明書所轄之委託人發生異動時,應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明細後
      五個營業日內,將聲明書交付於證券商,或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
      明細後三個營業日內,以證券商與受任人合意之通知方式(如傳真
      或電子文件等)將異動名單傳送證券商。
(三)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
      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完整保存綜合交易帳戶之買賣委
      託紀錄、原成交回報及分配後之成交明細等資料。前揭分配後之成
      交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號、買賣別、
      整股或零股、新委託書編號、分配後投資人帳號、分配後之交易單
      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數
      、分配後成交總金額、證券交易類別等。
(四)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先提供各委
      託人買賣額度予受任人,每日由受任人於委託買賣時自行控管各委
      託人之買賣額度。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如發現有委託人超過限額
      一件以上者,則列計綜合交易帳戶違反買賣額度規定一次,各綜合
      交易帳戶當月累計超過十次者,本公司得依相關規定處置證券商。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申報賣出有價證券時,由
      受任人自行控管各委託人之集保帳戶至少具備相當於應付交割之數
      額。如申報分配後發現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者,僅得由證券商依
      現行申報錯帳或違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之有價證券,有依規定須預收部分
      或全部之價金或有價證券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並向各委託人收取
      後交付於證券商;或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證券商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抽查委託人委託金
      額之計算,如委託人透過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得以綜合交易帳戶
      成交分配之金額替代委託金額,如有透過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
      併加計其委託金額。
二、成交分配及分配前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日或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後,併入綜合交
      易帳戶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進行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另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亦得於成交
      日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非綜合交易帳戶後再申報
      成交分配明細。另證券商須依本作業要點參、三增修委託明細。
(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按個別證券申報分配明細,其申報各委託人之總
      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別證
      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並於當日下午三時至六時
      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本公司。但證券商未能完
      成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 995555 -檢查碼)
      成交分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留
      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另須依本作業要點參、
      四申報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證券商於成交日完成分配明細申
      報後如須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正帳號,該分配資料經回
      復至原始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後,視需要重新申報更正帳號,再
      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三)證券商得依受任人指示將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為零股
      或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予委託人,分配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者,
      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一萬交易單位,前揭分配為零股者及零股交
      易,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單位),惟交易單位小
      於一千股(單位)者,每筆分配數量應小於一交易單位,另分配為
      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者應與分配為零股者分別申報。
(四)證券商依受任人指示以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
      證券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一交易單位為一千
      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十元之整倍數;一
      交易單位為一百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元
      ;一交易單位為十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
      角;一交易單位為一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得申報
      為元、角或分;另依受任人指示以零股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
      之總成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 1
      股(單位)之整倍數。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後,依受任人指示分配予
      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
      數量應申報為 1  股(單位)之整倍數,前揭分配明細應與普通交
      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交易分別申報,且不須符合本公司上市證
      券鉅額買賣辦法有關數量、種類及金額相關規定。另鉅額買賣不適
      用本作業要點參、二、(一)規定。
(六)證券商申報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與委託人實際交割金額之差額,
      證券商得以「其他營業收入」或「其他營業支出」入帳。
(七)個別證券依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所計算之成交價格,如有逾越該綜合
      交易帳戶當日成交之最高或最低價格等不符公平合理之情事者,本
      公司得公布受任人之名稱等相關資料,並通知其委託人。
(八)證券商申報之分配明細,其各委託人應符合個別證券對委託人資格
      條件之規定。
三、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各
    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明細至本公司。本公司如有業務需要時,得要
    求證券商即時提供當時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回報,及各委託人或受任
    人之委託明細。前揭委託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
    證券代號、買賣別、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或受任人之代號及名稱、
    委託數量等。前揭同一委託人或受任人得使用一個以上之代號,本公
    司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提供委託人或受任人之相關明細資料。
四、證券商得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申報本作業要點參、二、
    (二)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調整分配後個別證券分配予各委託
    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
    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惟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
    之分配明細為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次一營業日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時,僅得調整分配予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
    一營業日已申報調整分配後,如須再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
    正帳號,該分配資料經回復至成交日最終分配明細後,視需要重新申
    報更正帳號,再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五、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及次一營業日申報部分調整
    分配,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 995555 -檢查碼者,僅限分配
    予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 885555 -檢查碼者,
    僅限分配予本國委託人。
六、證券商應先完成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方得以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
    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更正帳號及更改交易類別等作業。
七、結算交割作業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受任人指示申報分配
    後之成交明細,並由委託人之證券買賣帳戶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
    定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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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交分配後之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以分配後之各委託人
    證券買賣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已申報錯帳且已為其申報買回或轉賣處理者,不得再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
二、已申報錯帳但尚未為其申報買回或轉賣處理者,若欲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應先行撤銷前次分配後之錯帳,再申報部分調整分配。
三、申報更正帳號後,若欲申報部分調整分配,應先行撤銷前次分配後之
    更正帳號,再申報部分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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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信用交易及借券申報作業
一、個別證券之各交易類別總成交數量,於分配前及分配後必須相同。
二、證券商申報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或借券賣出者,分配前之委託價格及
    分配後之成交價格,應符合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
    收盤價格之限制。
三、凡屬信用交易之各交易類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不得申報部分調整
    分配。
四、委託人因自行買賣及與經由綜合交易帳戶所分配之有價證券併計,而
    發生同日有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者,依「證
    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五章「資券相抵交
    割之交易」相關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融資融券買賣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
    各委託人之融資融券買賣額度及得否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如申報分配
    後發現委託人有逾越限額或不得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者,則由證券商依
    現行「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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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作業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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