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ry Securities or Asset-Backed Secur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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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招募發行之□受益證 券□資產基礎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計有: ┌──────┬──┬────┬────┬────┬─┐ │受益證券\資│發行│發行單位│發行面額│發行總額│備│ │產基礎證券名│日期│數 (張) │ (元) │額 (元) │考│ │稱 │ │ │ │ │ │ ├──────┼──┼────┼────┼────┼─┤ │1. │ │ │ │ │ │ │2. │ │ │ │ │ │ └──────┴──┴────┴────┴────┴─┘ 上市□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嗣後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於本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 ,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並由□受託機構□特 殊目的公司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 代表人: 地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