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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REI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or REA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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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 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 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准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受託機構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計有: ┌────┬─┬────┬─────┬─────┬──┐ │不動產投│發│發行總額│每單位金額│發行單位數│備考│ │資信託基│行│ (元) │ (元) │ (張) │ │ │金\不動│日│ │ │ │ │ │產資產信│期│ │ │ │ │ │託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嗣後 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不動產投資信 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 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增減,或 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受託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 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託機構於本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 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並由受託機構及證券 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受託機構: 代表人: 地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