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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九 章 附則
      第 一 節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第 8 條
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屬第一上
    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屬第一上
    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櫃)公司之分割受讓
    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
    ;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
    算。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
    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五、公司獲利能力: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營
      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但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之公司,得不適用上開營業利益及
      稅前淨利之規定。
(二)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合併財務報
      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六、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第二項所定之財務數據,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後公告之最近期財務
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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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臺灣存託憑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存託憑證得為融資
融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
    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
    積虧損。
三、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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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非屬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第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該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上市或櫃檯買賣開始日起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公告自上市開
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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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所稱之審核日,為上市(櫃)滿六
個月之當日,審核日如逢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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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
情事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
期間。
前項營業日為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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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
情事之上市有價證券採樣範圍,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
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市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上櫃有價證券之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
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櫃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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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
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
    值達前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平均值加兩個標
    準差以上,且超過同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
    )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
    價之比率達前條所定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
    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
    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
    百五十。
三、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
    價百分比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
      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
      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
      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
      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四、上櫃有價證券適用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一目但書者,其最近六個月
    有經櫃檯買賣中心依其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
    要點第六條發布處置之情事。
五、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期間內或比較前項第
三款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其價格變動屬非交易之
原因者(如除權、除息等),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比較規定,若同市場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時,得
比較不同市場(上市或上櫃)之同產業類別證券;若不同市場亦無同產業
類別證券,或上市(櫃)有價證券未歸屬任何產業類別者,則不適用比較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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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
定成交量過度異常: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
    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低於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
    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
    三千個單位數。
三、上櫃有價證券適用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一目但書者,該有價證券於
    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上櫃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同期間週轉
    率平均值兩倍以上;若上櫃市場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時,準用前條第三
    項規定。
四、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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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上市(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定股
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二、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
    份占公司上市(櫃)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
    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
    億股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
    分之八十五。
三、上櫃股票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四、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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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九條第三款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不足五百
    人。
二、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
    憑證持有人名冊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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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十條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二、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
    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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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為審核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股權或受益權
過度集中之情事,得通知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提供審核日之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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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除有第十六條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符合下列
情形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其上市(櫃)當日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本項相關作業程序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
    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
    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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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於每月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將俟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
其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資料後,再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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