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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交易資訊之使用,暨促進交易資訊之公開,爰依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資訊
第 2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章則、通函、公告等規定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證券商、期貨商、
    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網際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三、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資訊
    及其衍生資訊。
四、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有價證券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
    容之單一螢幕。
五、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行情之電視螢幕組合。
六、即時資訊與延遲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
    ,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交易資訊為延遲資訊。
七、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所傳播之當日證券行情資訊為盤後資訊
    。
八、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
    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間接取得交易資
    訊為間接連線。
九、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十、非揭示:指使用交易資訊不作揭示用途。
相關資訊
第 4 條
凡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下列場地設
置、設備或行為:
一  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二  競價用終端設備。
三  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交割。
四  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第 5 條
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屬本公司所有,如依法得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
權之標的,其權利暨其他相關權益為本公司所有,如發現有剽竊、盜用或
其他不法使用情事,本公司得依法追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 6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