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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四 章 機房管理
第 20 條
申請使用者設置機房傳輸或傳播交易資訊者,應經本公司同意,其遷移及
撤銷時應向本公司申報。
第 21 條
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機房名稱、設置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機房設備配置平面圖及正視圖、網路架構圖。
三、機房負責人員名冊。
申請使用者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房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公司申報。
第 22 條
申請使用者應於每一機房內備妥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
明細表。
機房內傳輸或傳播之設備應加以醒目之標示並與非傳輸傳播交易資訊之設
備相區隔,以利本公司之訪查。
第 23 條
申請使用者派駐各機房人員對本公司訪查人員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或規
避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