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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五 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 19 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監察人三人,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至少應有三分之
一由主管機關指派之有關專家任之外,均由股東會依法選任之。
第 20 條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或續派者,均得連任。如遇補足缺額
之董事或監察人時,均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限。
第 21 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成,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代表本公司。
第 22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
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書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3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核議本公司重要章則。
二、審議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年度預算。
三、審議本公司決算及盈餘分派案。
四、審議向股東會提出之議案報告。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以及協理、業務委員、各部門經理
    、副經理之任免。
六、核定本公司之投資事項。
七、核議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準則。
八、核議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準則。
九、核議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因買賣違反法令
    章則及違約事件,而處以限制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契約之案件。
十、核議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應繳證
    券交易經手費與其他費款之數額,以及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手續
    費之費率。
十一、核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
十二、核定有價證券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十三、核議發行公司應繳有價證券上市費之費率。
十四、核定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事宜,得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核定之。
第 24 條
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駐監察人。
第 25 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年度決算報告。
二、監察公司業務,並檢查一切帳目。
三、其他法定事項。
第 26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二至三人。協理(兼任部門主管)、業務
委員若干人,並分部門辦事,各部門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三人。
第 27 條
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委任或解任之;協理、業務委員、各部門經理、副經理之任免
亦同。
第 28 條
董事長、董事、常駐監察人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
第 29 條
董事會得設置業務顧問委員會,其組織及議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