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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Board of Director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Board's Exercise of Pow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公司治理
   第 四 節 董事職責
第 14 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上市公司之董事辭任或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改派情事時,該辭任董
事、法人股東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
上市公司應安排其董事之專業進修,且董事應於每屆就任當年度進修達三
小時。但現任董事任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
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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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上市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
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
要費用,由上市公司負擔之。
上市公司應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含人員及處理期限
等),並據以處理董事之要求。
上市公司或公司治理主管接獲前條第二項通知,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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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上市公司應為全體董事、監察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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