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編章節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資訊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
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
辦理。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
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
,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公司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
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
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
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