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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四 章 附則
      第 三 節 專案審查
第 25 條
為加強電腦資訊系統之控制,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
所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定期委託具公信力及查核能力之專業人員執行有
關使用電腦資訊系統處理各項作業之專案稽核,並將稽核結果報主管機關
備查。
第 26 條
會計師受各服務事業委託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
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主管機關得請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等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辦理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之
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命令該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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