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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六 節 附註
第 20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
    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
    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
    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
      長期出租。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
      款)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
      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
      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一、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
        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
        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二、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
        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
        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
        相關資訊等。
二十三、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B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
        ,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四、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七號及第九號之規定揭露。
二十五、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
        括金融工具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
        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選擇採用覆蓋法者,
        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二十六、資本適足性。(格式 C)
二十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
        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
        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 D)
二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九、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一、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
        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
        、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
三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三、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 E)
三十四、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體資產負債表
        及綜合損益表。(格式 F  及格式 G)
三十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
        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 H  至 M)
三十六、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
        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
        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三十七、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
        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金融控股公司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
        或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
        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相關資訊
第 21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
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
    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
      施。
第 22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
      上。
(三)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五)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N)
(六)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
      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
    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
    、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
    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 O)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 P)、重大承諾事項
    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五、主要股東資訊: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
    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金融控股公司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 R)
相關資訊
第 23 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依格式 Q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
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
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
,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