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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第 六 章 聯合協議
第 29 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
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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