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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gulating TWSE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nd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fter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第 三 章 罰則及附則
第 26 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查
核發現有重大缺失者,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
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該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得視
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
對象。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
發現有依第二十三條即予處理之情事者,本公司得依異常或缺失事項處以
新臺幣三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違約金,但對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
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者,應
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善,如再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次各處新臺幣五萬元
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至改善之日為止。
本公司審閱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年報如發現有未檢送年報
或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者,即函請公司
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並將補正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另要求其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
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視為「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提醒投資大眾注意;經本公司函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將依營業細
則相關規定辦理,併同第十五條審閱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審閱後發現有下列
事項時,得予函知處記缺失一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臺幣三萬
元之違約金,並列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一、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正
    )財務預測者。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五、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
    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年報
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之保存期限為三年,得於期限內提供主管機關調
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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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者,除依前
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函請該公司改善、並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
或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改善措施函復本公司。另得視其情節輕重,對該公
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
五十條之九第一項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前項違約金之處罰,如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累
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萬元至伍佰萬
元之違約金。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經依本作業辦法處以違約金者,該公
司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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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