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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Security Token Offerings for Over-the-Counter Trading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
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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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
    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編製前,發
    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製目的係為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簡稱虛
    擬通貨),本次發行虛擬通貨之名稱、種類(分潤型或債務型)、數
    量、發行價格、募資金額(若有募資下限者,應特別敘明)、發行條
    件及買回機制;其發行條件及買回機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本次發行之虛擬通貨如使用區塊鏈,公司應說明其使用之底層技術。
五、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一)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
(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資訊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及律師等其他費
      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六、以顯著方式記載下列文字:
(一)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內容。
(二)本虛擬通貨之發行,係經主管機關豁免申報生效,且虛擬通貨及區
      塊鏈技術之發展及運用尚屬創新期,投資虛擬通貨相對風險較高且
      未保證能獲利,投資人於投資前應特別注意且詳細閱讀本公開說明
      書內容,謹慎作投資決定,並應注意風險事項;另應註明參閱本文
      之頁次。
(三)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公司及其負責
      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證券商交易平台之網址及公司揭露
      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五)銷售對象之限制。
七、編製日期。
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記載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實收資本之來源,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合併增資及其他來源之金額與各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二、證券商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四、資訊技術專家姓名、機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財務專家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八、公司網址。
第 5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會計師、資訊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
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第 6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
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中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
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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