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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四 章 附則
      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第 13 條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
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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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
簽證銀行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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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
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第 1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