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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三 章 附則
      第 二 節 營運概況
第 11 條
業務範圍應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           
第 12 條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
    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
    、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 (附表六)
二  租賃資產:、                    
 (一) 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 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
      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 (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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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股款動支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迄申請募集設立前一個月底止各項支出情形。 (附表八)
二、會計師對前款各項支出之查核結果及其是否符合「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十三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保險公司
    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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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已簽訂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
、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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