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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四 章 附則
      第 一 節 股票
第 13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上市者,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股票之
名稱及數量、發行日期、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金額、發行總額暨上市股
數。
上市股票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減資或其他事項致內容變更
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增減
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經本公司同意者,申請書所
載之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其股權如有變動時,依其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之規定,須於
任一地申報公告者,應同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暨
證券交易所作相同內容之申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