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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二 章 市場交易
第 5 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原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
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
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繼續在本
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
國外有價證券者,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時,
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
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第 6 條
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
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
機構選定之;加掛 ETF  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
之。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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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期貨信託事業或受託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幣
別為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
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
前項以外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準用上市股票升降單位有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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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益憑證上市後,其每日市價升降幅度準用上市股票之有關規定辦理。但
下列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一、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
二、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
證券者,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百分之
十乘以該基金之倍數;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該
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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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受益憑證上市首日升降幅度計算之基
準,於上市前一營業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七十二條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
    條可算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四、加掛 ETF  受益憑證依其交易單位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
    益憑證交易單位比例及匯率換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前項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七條第二、
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上市前一日本
公司營業時間內,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
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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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
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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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憑
證上市買賣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最後交易日之
收盤價格除以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權單位數與原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為計
算之基準。
前項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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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買賣,於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
收益或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
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
    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
    價格減除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
二、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
    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
    證券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
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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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
基金機構應指定流動量提供者對受益憑證於本公司集中市場交易時提供流
動量,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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