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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四 章 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
第 15 條
委託人買賣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於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外
匯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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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收足款
項,始得辦理買進申報,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不在此
限。
前項受託買進預收款項作業,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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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當日沖銷交
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有
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亦不得作為擔保品。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不含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之
交割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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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證券商當日輸入受託或自行買賣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報總
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
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報金額依本公司指定銀行前一日公
告匯率換算後納入前項買賣申報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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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
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
成功。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
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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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辦理申購、買回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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