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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7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 48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暨其施行細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第 49 條
本章程之擬訂或修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