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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七 章 附則
      第 一 節 強化資訊揭露
第 55 條
資訊公開係上市上櫃公司之重要責任,公司應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證券交
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忠實履行其義務。
上市上櫃公司宜提早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及於規定期限前提早公告並申報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與各月份營運
情形。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公開資訊之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
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
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第 56 條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派全盤瞭解公
司各項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
發言者,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上市上櫃公司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
未能執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
序,以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上市上櫃公司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
與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遇有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異動時,應即辦理資訊公開。
第 57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
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
務、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誤導之虞。
第 5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
理,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
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透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適
當管道提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