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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七 章 附則
      第 一 節 強化資訊揭露
第 58 條
證券商應確實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忠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證券商宜建立公開資訊之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
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
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第 59 條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證券商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證券商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
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
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證券商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
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第 60 條
證券商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
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務、
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誤導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