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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目的)
為強化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投顧業者之資通安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針對資通系統安全
議題,擬定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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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適用範圍與對象)
本指引適用對象包括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適用對象分為以下兩類說明:
一、第一類: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
      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組織。
(二)「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
      一級、第二級、第三級證券商。
(三)「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
      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期貨商。
二、第二類:
    非屬第一類範圍之組織。
三、以下參考指引如無特別說明,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組織應遵循之事項
    。
四、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其資安管理政策由外國母公司或總公
    司控制與建置者,如其母公司或總公司已建置或設立相關控制措施,
    且有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循本國法令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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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名詞定義)
一、資通系統:
    係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
    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核心系統:
    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如交易
    系統、報價系統、中台風控、盤後結算系統、帳務系統等維持交易業
    務之必要系統),其餘皆為非核心系統。
三、非客戶帳號:
    係指非客戶所使用之資通系統帳號(如:提供內部人員、管理者及廠
    商等所使用之資通系統帳號)。
四、資訊資產:
    係指與資訊處理相關之資產,包括硬體、軟體、資料及文件等(如:
    伺服器主機及使用者電腦之作業系統及應用程式等軟體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