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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Assessment Report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參 附則

13
十三、以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承銷商應就被控
      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所營事業性質,依第四、五、六、八、九、十
      一及十二條等規定進行評估,出具各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審查意
      見,再憑以出具綜合彙總意見。
13-1
十三之一、本國上市(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申請其股票第一上市者,承
          銷商應評估本國上市(櫃)公司決策過程之適法性、對其營運
          及財務狀況是否有重大不利之影響,及擬採行之因應措施。
14
十四、評估報告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與協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評估、製作與
      簽章。
15
十五、本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相關之附件則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