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主題分類: |
公司治理 |
第 六 章 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二 節 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公會章則規定 ,揭露下列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無須揭露監察人之資訊):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含具體明確之股利政策)。 三、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六、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七、最近二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 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 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另於個 別特殊狀況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九、風險管理資訊。 十、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申訴之管道、關切之議題及妥適回應機制。 十一、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十二、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 距與原因。 十三、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四、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十五、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得不揭露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事項。 證券商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採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