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交易法(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
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