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第 49-2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令
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規
定者,其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