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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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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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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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 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 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 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 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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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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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 股東名冊。
四 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 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 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
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 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 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一○ 發起人會議紀錄。
附表一
○○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許可申請書
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三條及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三 (公司制
) 、四 (會員制) 條之規定,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申請設置許可
,請 查照。
┌────┬─────────────────────────┐
│組織型態│ │
│ (請擇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勾選) │ │
├────┼─────────────────────────┤
│名 稱│ │
├────┼─────────────────────────┤
│出資總額│ │
│資本額 │ │
├────┼─────────────────────────┤
│業務範圍│ │
├────┼─────────────────────────┤
│營業處所│ │
├────┼─────────────────────────┤
│申請日期│ │
├────┼────────────┬────────────┤
│附 件│ 會 員 制 │ 公 司 制 │
│ ├────────────┼────────────┤
│ │一 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一 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 │二 會員名冊。 │二 股東名冊。 │
│ │三 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三 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 │四 選任董事、監事名冊及│四 選任董事、監察人名冊│
│ │ 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 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五 選任董事、監事登記表│五 選任董事、監事登記表│
│ │ 暨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一│ 暨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一│
│ │ 百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 百三十七條準用同法第│
│ │ 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證明│ 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
│ │ 文件。 │ 款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 │六 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 。 │
│ │ 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六 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
│ │七 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 款證明文件。 │
│ │ 概算。 │七 年度營業概算書。 │
│ │八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八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
│ │ 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 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
│ │九 設立會紀錄。 │九 發起人會議紀錄。 │
├────┴────────────┴────────────┤
│ 申請人 │
│ 全體會員 (股東) │
│ │
└──────────────────────────────┘
附註:一 紙張規格依公文用紙之規定。
二 本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均可適用,惟於申
請時,應擇有關者填入。
附表二
○○證券交易所選任董事、監事 (監察人) 登記表
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六款。
茲將本交易所選任董事、監事 (監察人) 應行申報登記事項分別列表如左
:
一 身分
┌───┬───┬─────┬───┬─────┬────┐
│職 稱│姓 名│出生年月日│籍 貫│住址及電話│備 註│
├───┼───┼─────┼───┼─────┼────┤
│ │ │ │ │ │ │
└───┴───┴─────┴───┴─────┴────┘
二 學歷
┌──┬──┬───┬──┬───┬───────┐
│學校│學校│日校或│修習│肄業起│學位、畢業或肄│
│名稱│地址│夜校 │科系│迄年月│業 │
├──┼──┼───┼──┼───┼───────┤
│ │ │ │ │ │ │
└──┴──┴───┴──┴───┴───────┘
三 經歷
┌──────┬──┬────┬────┬────┬───┐
│服務機構名稱│職位│到職日期│離職日期│離職原因│證件 │
├──────┼──┼────┼────┼────┼───┤
│ │ │ │ │ │ │
└──────┴──┴────┴────┴────┴───┘
附註:一 本表如由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填報時,應將其選任監事之有關事
項填入。
二 本表如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填報時,應將其選任監察人之有關
事項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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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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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之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
證券商代號,依本會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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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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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 成交證券之名稱。
二 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
後之申報價格。
三 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四 成交量、值之分計及合計。
五 股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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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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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 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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