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以電話、電報、書信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先填製前條所定之 委託書,於成交後委託人交付價金或證券時,由委託人補行簽章。但已簽 具「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規定免簽具前揭同意書而已辦理 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交割日期、委託書編號 、交易別、證券名稱、股數、單價、成交金額、手續費、債息、證交稅款 、應收或應付金額;屬信用交易者,另應記載信用帳號、融資金額或融券 擔保品、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起息日期、利息、融券手續費或借券 費用、融券代扣利息稅款等事項。
買賣報告書,應於買賣成交後製作之,並得以媒體方式保存,惟仍應依委 託人或證券金融公司之需求列印並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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